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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健檢處理原則

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06年06月19日中市教人字第1060049214號函訂定,並溯自民國106年5月17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中市教人字第10700117677號函修正,並溯自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一、為積極照護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以下簡稱市立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身心健康,推動公教人員自主健康管理,預防疾病發生,期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效,進而營造一個健康有活力的組織,以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之適用對象:

(一)本市立各級學校校長。

(二)本市立幼兒園園長。

市立學校暨幼兒園四十歲以上編制內之教職員(不含契約進用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市立學校暨幼兒園未滿四十歲編制內之教職員(不含契約進用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一天前往受檢,並須由受檢人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受檢人員當年度因職務異動致補助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一萬六千元者,得選擇申請補助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但應扣除已補助之金額。

第二項之四十歲以上人員,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滿四十歲者。

三、所需經費由市立學校暨幼兒園相關預算項下勻支。

四、受檢人員須事先向服務學校暨幼兒園人事單位提出公假申請,並辦妥請假手續方得前往檢查;受檢人員得以補助當年度公假一天前往受檢。惟因職務異動致得補助之健康檢查費增加而申請再一次檢查者,市立學校暨幼兒園得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連同前一次最高給予二日。

受檢人員以不影響公務及課務為原則(務應)。

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由受檢人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限於醫院及教學醫院)、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

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員先行負擔,於當年度內填寫補助費申請表並檢附醫療院所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人事單位申請補助。

實施對象於年度內已申請他項健康檢查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市立學校暨幼兒園應繕造所屬人員實施健康檢查情形之清冊,並予以列管。

五、本處理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